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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细化工作流程保障律师执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02 检察日报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会见难,取证难”是不少地方反映较多的问题,但近日记者在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采访时,却发现这一难题并不存在。该院将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复印诉讼文书材料等内容全部落实到检察工作流程中,落实到各科室的工作规则中,为律师执业提供了保障。律师如果对会见问题有批评、建议或控告,则由该院案件督察室负责统一受理,案件督察室既管案件质量又管办案纪律。

  审查起诉环节是接待辩护律师和代理人比较多的环节,为此,溧阳市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审查起诉环节落实辩护与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该院规定,在审查起诉中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印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核实手续无误后应当安排会见,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日办理(侦查环节为48小时内安排)。

  11月22日,溧阳市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国到溧阳市检察院公诉科,要求会见一起强奸未遂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出具了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执业律师工作证、嫌疑人母亲的委托书。主诉检察官钱宏君核实了上述手续后,很快开出了《批准会见嫌疑人意见书》,安排张律师下午会见。随后,张律师复印了需要的法律文书。“我是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第一次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和公诉科打交道也是第一次。来之前还有点顾虑,没想到这么顺利,检察院为律师复印、摘抄材料安排了专门的工作室。”

  溧阳市检察院不仅从程序上严格依法保障律师执业,而且十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今年8月,公安机关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进展顺利,法院定于8月24日开庭审理。8月21日,辩护律师张勇向公诉人蒋鸿娜提出被告人张华(化名)未满18周岁,并提供了有关调查线索,申请重新调查核实。从案卷材料看,张华的出生年月是1987年3月8日,作案时间是2005年4月8日,已满18周岁并超过一个月。8月22日,公诉人蒋鸿娜会同公安人员急赴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人出生地调查,经走访张华的父母、邻居、出生的医院及有关记录,张华的出生时间是1987年农历四月初八,实际出生时间是1987年5月5日,当地派出所户口底册上登记有误。8月23日,公诉人将补充材料送交到法院,8月24日如期开庭,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得到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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