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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系统培训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27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组织安排和实施保障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步入了系统化、制度化的轨道。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对全国人大代表
的系统培训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常委会有关部门对建立全国人大代表系统培训制度进行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从代表学习培训的系统性和制度化两个方面着手建立代表系统培训制度。

  《意见》将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有关宪法的基本知识和有关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等基本知识,了解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意识。二是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决算,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以及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三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立法、监督和代表专题调研、视察,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方面的工作,学习所需要的有关专门知识,提高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意见》根据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结合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职业和换届的特点,将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安排,分为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

  此外,《意见》还对代表学习培训的实施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代表参加学习培训为代表的依法履职活动;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有关费用,从全国人大代表培训经费中列支;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制定代表的五年培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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