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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调整社保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36 南京晨报

  晨报讯即日起,江苏省政府发布实施《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得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流动时可自由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目前南京市已经实施的跨统筹区就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与此内容存在一些有出入的地方,南京市劳动部门正对此进行研究,近期将做出相应调整。

  据介绍,南京市在今年上半年发布实施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限定只有五类人员,分别为属于人才引进的在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原籍南京市返乡人员以及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跨统筹区人员,才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且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在该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其中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参加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该市标准计发;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不高于该市标准核定的待遇。而按照江苏省出台的社保转移新政,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没有分段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说法。对此,南京市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养老保险部门正在对这两份文件进行对比研究,调整部分相出入的内容。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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