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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加班企业“忘”付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10:3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谢克伟

  星期六不算休息日,加班将不给钱。今年元旦,市民张先生所在的企业想利用合同来“抵赖”应该支付的报酬,而少算一天加班,张先生可能会损失近百元。市劳动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昨日指出,元旦、春节将至,各类单位克扣加班费的“高峰”也会随之到来,许多陷阱很可能就设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中。

  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加班投诉情况分析后发现,单位克扣员工加班费的招术往往集中在5个方面,包括“做六休一”、违规另立标准、私自订立折算标准等。

  张先生去年进入某钢铁企业工作,在进入该企业时,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单位实行“做六休一”制度,员工每周出勤6天,每天工作8小时,周日休息。言下之意,员工只有在周日上班才是加班。元旦前夕,张先生和另外3位同事到人事部询问今年元旦加班的情况时,负责人明确告知,“元旦期间不休息,加班天数按元旦法定假日加星期日总计2天计算”。

  张先生向市劳动保障局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也就是说,员工每周法定休息时间有2天,超过规定的时间工作,就是加班时间。该钢铁企业合同约定的条款违反国家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张先生今年元旦期间加班应按3天计算。

  针对元旦、春节可能出现的克扣加班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市民,如果单位在节前抛出不合理的加班费标准,或员工在节后拿到不合理的加班工资,可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克扣加班费“陷阱”调查

  ■违规另立标准浦东新区某公司规定,一线员工的月工资为1000元,管理人员的月工资为1500元,一线员工的加班工资一律按5元/小时计算,管理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7.5元/小时计算。

  点评: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以及法定假日加班,加班工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200%或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制订的标准不能低于规定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行为。

  ■用调休代替加班费闸北区某商厦规定实行调休制,即不管是元旦加班还是春节加班,都按加1天班给1天调休执行。

  点评:该商厦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南汇区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的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690元,加班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点评:按照规定,加班工资基数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员工与单位无任何约定的,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私自订立折算标准某单位在计算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时,不按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30,再乘以300%。

  点评: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0.92,而不是除以30。该单位私自订立折算标准,使得员工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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