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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火车摔残告铁路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11:23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野郊)乘火车时跳车摔残,乘客拿到铁路部门给付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后,又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2月16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原告因自行跳车摔伤,系自身原因,故驳回伤者的起诉。

  2004年8月29日,郑某从沈阳站上车,乘坐大连—图们的N173次旅客列车前往延吉。当列车行至沈吉线50公里950米处时,坐在列车第6号车厢的郑某,从车厢洗手间的车窗跳出
摔伤。经医院确诊,郑某为“颈椎外伤,伴截瘫”。治疗期间,郑某共花费医疗费用7.5万元。

  2004年12月28日,铁路有关部门与郑某父母协商后,签订了《旅客伤亡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该协议确认郑某的人身损害是跳车所致,属其自身原因造成。沈阳铁路局依此协议向郑某支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20000元及相关食宿费用。郑某又要求铁路赔偿人身损害未果,故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车正常行驶中自行跳车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属其自身的原因,故被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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