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鼓励新技术入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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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15:36 云网 | |||||||||
昨天,《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开始进行公示,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05年12月26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 我省将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参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外地来云南的高新技术专业人才,政府部门将在户口、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
鼓励:高新科技可入股企业 我省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参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国(境)外机构和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到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优惠。 处罚:谁不给优惠处分谁 我省将对高新技术人才实施特殊优惠政策: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待遇;对来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工作津贴,有关部门应在户口、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与本地专业人才同等的待遇;此外,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在职称和职务晋升、高新技术项目立项、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优惠: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特殊津贴 《草案》还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5类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高新技术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未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或者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三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四是滥用职权减免税收、创业资金、扶持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的;五是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谢 炜(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