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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各挨几十大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0:00 东南早报

  10岁男童工地水塘溺死,法院判决所有者、施工方、父母———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木子)10岁男童曾某到工地水塘玩耍不慎溺死,其父母将工地所有者及施工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3554元,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工地所有者厦门华亿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辉公司)及工地施工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厦门分公司)各承担30%责任,分别赔偿42066.2元。

  2005年8月28日下午,年仅10岁的曾某到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华亿辉工地的水塘玩耍,不慎溺水死亡。为此,曾某的父母将华亿辉公司和工地施工者四冶厦门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3554元。

  原来,1999年4月,四冶厦门分公司与华亿辉公司签订了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华亿辉工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四冶厦门分公司对上述工地进行施工,合同约定自1999年4月1日起300天内完工。但由于华亿辉公司建设资金的原因至2002年3月11日无法继续施工。后工地由于多年积水,在工地输料槽部分形成一块深约2米的水塘。

  华亿辉公司辩称,坑槽是由于施工需要建成,因积水变成水塘,华亿辉工地外设围墙,长期有人管理,已尽到管理责任,曾某擅自翻墙进入工地玩耍溺水身亡,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四冶厦门分公司则称,其已于2002年3月11日与华亿辉公司完成华亿辉公司厂房工程验收、清场结算,从那以后工地发生的事故与其不相干,曾某的父母对自己年仅10岁的儿子在暑假期间外出玩耍时疏于监管,导致其翻墙进入华亿辉工地水塘洗澡致溺水死亡,其父母应当对曾某之死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施工方四冶厦门分公司称已于2002年3月11日与华亿辉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清场结算验收,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办理完移交手续;厦门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华亿辉工地的所有人厦门华亿辉实业有限公司虽设置围墙,但疏于管理。

  经审查,法院认为,曾某的死亡事故,监护人其父母、华亿辉公司、四冶厦门分公司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曾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0岁且为在读小学四年级学生,对水塘危险性具有相当认知能力,其擅自进入非公共场所华亿辉工地内玩耍,其法定监护人也疏于监管,存在过失,因此其父母应承担40%的责任;四冶厦门分公司作为施工人,其对所建造构筑物输料槽未尽足够安全管理义务,该构筑物积水变成水塘,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华亿辉公司作为厦门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华亿辉工地的所有人,对厂区及已停工的工地未尽到足够监督、维护管理职责,对原告之子曾某进入厂区工地未及时阻止,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各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厦门华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及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厦门分公司各赔偿420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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