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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场所不准放鞭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0:27 重庆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为确保增喜不添乱,刚出台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订下许多“规矩”——

  《条例》规定,以下八大区域场所都不准燃放烟花爆竹: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
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场所;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它场所。

  如在以上八大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是单位燃放的,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放区内不守规矩乱燃放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燃放,造成损失或伤亡后果的,将据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经济、刑事责任。

  《条例》对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也作了要求,大家要想快乐完美,不乐极生悲,一定要坚持到具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贴有“身份证”的烟花爆竹;按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民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据介绍,将少量鞭炮带到公共场所搞“恶作剧”也属违规。

  (记者冉启虎)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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