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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驾车出车祸 法院判陪驾公司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3:10 海峡都市报

  N《青年时报》供稿

  本报讯 13日上午,杭州上城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陪驾官司”作了判决,陪驾公司赔偿浙江大学教授郑明川17万余元。

  去年5月27日早上,陪驾教练李江接郑明川到预定地点———余杭径山镇龙潭水库路
段练车。这条路是盘山公路,当时郑明川开普桑轿车。下午1时45分许,车子在下山途中驶出道路,侧翻坠入60余米深的山沟。副驾位上的李江当场死亡,坐驾驶员座位的郑明川脑震荡,左前臂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郑教授对车祸负全责。后来,李江家属告了郑明川,索赔30多万元,成为全国首例“陪驾官司”。今年,郑明川和李江家属达成调解,赔偿李江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0万元。

  赔钱后,郑明川认为,车祸不仅让他受伤、耽误工作,还承受了精神上的煎熬。于是,今年5月,认为陪驾公司也有责任的郑明川,将陪驾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赔偿款等损失29万多元。

  上城区法院认定:郑明川开的车是陪驾公司的陪驾用车,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李江是陪驾教练,事发路段也是公司对客户进行训练所选择的路段。另据《杭州市汽车驾驶陪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陪驾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浙江省汽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而李江没有陪驾服务资格证。

  法院认为,双方在事发时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郑明川之所以要请陪驾教练,是因为刚领了驾照,还处于驾驶实习阶段,无法熟练驾驶和遇紧急情况做出应急反应。所以,陪驾教练能否适时予以技术指导,是完成陪驾服务的关键。而陪驾公司没有提供合格教练、合格车辆,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而郑明川作为一名有驾照的驾驶员,开车时不当操作应对事故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陪驾公司赔偿郑明川17万多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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