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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方面对艾滋小偷遭遇执法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3: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南京有媒体报道,近日有许多市民收到短信称,最近湖南路有一帮外地人得了艾滋病害人,他们把血打进针筒,看谁不顺眼就戳谁,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后警方认定此乃谣言。不过在苏州,前不久便发生一感染艾滋病的青年行窃被抓的事件,后警方还是将“艾滋小偷”放掉了。据悉,近几年来,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现象在许多城市中出现,如何法办这类违法人员,成为各地执法机关的一大难题。艾滋病虽然危害性很大,但并没有想像中那样可怕。面对社会的压力,艾滋患者的生存和违法处理却面临新的考验。

  【新闻回放】

  苏州“艾滋小偷”被赦免

  12月5日晚,一名青年男子在火车站附近行窃时,被抓了个现行。几位群众把他扭送到派出所后,民警只是对其教育了一番,就无奈地把他放走了。据介绍,这名小偷是名艾滋病感染者,也是一个惯偷,但因为无处羁押,抓他和放他已成了家常便饭。

  据抓住小偷的王女士讲,当时她正在汽车北站附近的公交站台等车,突然感觉有人把手伸进了她装有手机的衣袋内,她顺势抓住了小偷的手,但被他挣脱了。几位热心的群众一直从车站出口处追到马路对面的公交站台,将小偷抓住后扭送到了火车站附近的苏州火车站地区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民警简单地作了笔录,对该男子说服教育了一番,便将他放走了。面对群众的质疑,一位民警解释说,这名男子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由于是一个惯犯,已经被派出所抓住几次了。为了防止艾滋病的群体感染,对这一类违法人员的关押需要特殊场所,可是目前苏州还没有这样专门的场所,所以只能将其放走。

  闻听此言后,王女士和几位热心的群众都被吓出了一身冷汗。大家说,幸亏没有被他抓伤,否则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可就这样放他走了,对社会的危害岂不是更大?

  【市民呼声】

  法律不应给“艾滋”让路

  “艾滋小偷”被放走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不少市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违法犯罪者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位苏州网友在论坛上留下了这样一段话:也曾听说过外地有艾滋病人偷盗、抢劫,警察抓住后,因为没有地方关押就放走的事情。一直以为这样的事离我们很遥远,就在前两天,这一幕也在苏州上演了。一想到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小偷很可能就在自己身边,真的有些不寒而栗。如果任由这样的艾滋病人在社会上违法乱纪,对市民来说,不仅损失的是财产,更是对健康安全的威胁。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对“艾滋小偷”的放纵,就是抹杀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面对这样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

  从事教育工作多年的陈先生说:“我们希望‘艾滋小偷’也能像其他小偷一样得到法办。我们不歧视艾滋病人,但也不能无视他们的违法行为。今天放走了一个‘艾滋小偷’,明天可能又出现一个‘艾滋抢劫犯’。不能因为没有关押的地方就一放了事,那只会助长艾滋病犯罪分子的气焰,执法机关应该尽快出台应对方案。对陷入窘境的流浪艾滋病人,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救助。如果对他们放任自流,社会岂不是乱套了吗?”

  【执法尴尬】

  无处收押只有被迫放人

  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处的一位负责人说,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现象在苏州并不多见,这个“艾滋小偷”应该算苏州首例。如何处置这类违法人员,目前执法部门面临着无章可循和无处可送的难题。艾滋病不同于其他疾病,也不等同于一般传染病,如果患艾滋病的疑犯和其他疑犯混押一室,容易造成传染。此外,艾滋病疑犯如果处于发病期,那他就是一个病人,需要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的救治。所以,即使解决了羁押场所的问题,没有相应的医疗条件和医疗费用,也无法满足艾滋病疑犯的关押需要。对一般的行政案件,只能由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艾滋病人有犯罪行为,执法部门一定会处置的。但就如何处置,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方案,要视情况而定。

  据介绍,《看守所条例》规定急性传染病患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容关押。《监狱法》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暂不收监,交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监外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则规定,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在医院关押。面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送的窘境,如果不单独辟建一处羁押场所,只能把他放回社会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监管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艾滋病疑犯的羁押难题曾作为一个全国性的难题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解决方案。由于苏州刚刚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还未找到解决的良方。不过,政府和有关部门为破解这一难题已经有所考虑了。

  这位负责人还说,羁押的场所解决后,判决后监狱不收、关押成本过高等问题仍是司法难题。作为执法机关,也希望早日摆脱这种尴尬的境地,将艾滋病罪犯绳之以法。

  对话民警:“艾滋小偷”并不可怕

  苏州火车站地区派出所的朱教导员说,由于这个小偷是艾滋病感染者,普通的看守所不能接收,在派出所留置又不能超过24小时,也没有其他地方可送。所以,每次民警把他抓回来,又苦于无处羁押,加上他作案数额较小,对他进行一番教育后,又不得不把他放走。

  尽管“艾滋小偷”已经被放走10天了,一提到他,与他有过接触的民警还是有话要说。通过与火车站地区派出所张副所长的对话,我们对这位“艾滋小偷”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记者:这位“艾滋小偷”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张所长:大约在今年3月份,我们的反扒警察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了正在作案的他,并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中,他说他有艾滋病,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艾滋病鉴定报告。因为这份鉴定报告出自台州市一家医院,我们马上与这家医院取得了联系,医院证明他确实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记者:他是台州人吗?张所长:不是,他是贵州黄平县人,今年只有27岁。在来苏州前,他曾在杭州、台州一带活动过。因为火车站一带人口密集,在这里扒窃的大多是外来人员。仅我们派出所记录在案的违法者中就有80%是流动人口。记者:得知他是名艾滋病感染者后,与他接触过的民警和失主有什么反应?张所长:第一个反应可能是意外,我本人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是第一次与艾滋病感染者正面接触。与他有过身体上接触的民警,紧张的心情应该是有的。确认他是名艾滋病感染者后,把他抓回来的几个民警立刻检查了自己的身体,看看手、胳膊、脸等部位有没有被抓伤的地方。发现自己没有受伤,民警才如释重负。现在关于艾滋病的宣传很多,大家对传播途径都有所了解,所以不会出现“谈艾色变”的情况。和他有过接触的失主恐惧的反应要强烈一些。有的失主正和他面对面地坐着时,一听说他有艾滋病,就远远地躲开了。失主王女士在抓他的过程中,手背上出现了表皮擦伤,她开始很紧张,后来听了大家的解释,也慢慢地平静下来了。尽管有的失主并没受伤,事后还是去医院进行了检查。还好这里与他接触过的人都平安无事。记者:他会不会主动向别人传播艾滋病呢?张所长:估计不会。据所里的民警讲,每次在抓捕他的过程中,他几乎不反抗,应该算一个比较“合作”的小偷。有时在火车站附近遇到执勤民警时,他就悄悄地走开。无论是被民警抓到,还是被失主送进派出所,他都没有弄伤过别人,也没有弄伤过自己。第一次他被抓进来时,看起来很憔悴,人也很瘦、很弱。后来,他的身体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据他自己讲,他现在病得很厉害,每隔一会儿就要吃药,否则就会发病。他偷别人东西,就是为了买药治病。他总是随身带有一小瓶药。有一次进来不到半小时他就发病了。发病时整个人蜷成一团躺在地上,鼻涕眼泪都流了出来,还不住地用手抓自己的喉部,看起来很痛苦。被放走后,派出所大门到马路不到20米的距离,他一步一挪地走了近半个小时。记者:他是怎么感染上艾滋病毒的?张所长:我们在审讯过程中也问过这个问题,但他闭口不言。前几次抓他进来时,他还比较配合民警的讯问,后两次基本不说话了。一般情况都是失主在说,民警在问,他在听。关于他以前的经历,我们也没问出来过。前几天,那位女失主曾打了他两个耳光,但他没有还手。被群众送到派出所后,他只是不断地重复说:“她打了我。”他好像用尽了全身的力气,发出的声音还是很小,站在离他半米以外的地方根本听不清。记者:面对“艾滋小偷”,民警在执法时如何自我防护?张所长:没有太好的办法。在抓捕过程中,民警与违法者身体上的接触是不可避免的,大家只能尽量不让对方弄伤自己。其实民警要防范的不光是艾滋病,像携带乙肝、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也很多。就像罪犯脸上没有标签一样,有传染病的人同样没有标志,警察的任务就是把违法犯罪的人抓捕归案。谁让我们选择了这个职业呢?记者:对“艾滋小偷”抓了放、放了抓,这也算一种处置方式吗?张所长:我们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办法。作为执法人员,不可能对他扒窃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更要对报案的市民有个交代。所以我们要抓他回来,要履行正常的法律程序。放了他,是因为没有羁押的地方,加上有关法律规定,对有急性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容关押。由于他现在的身体状况差,作案的成功概率很低,已经成了“伸手必被捉”的贼了。即使是普通小偷,如果偷窃没有得手也只能作为一般的行政案件处理,对其进行治安拘留。面对“艾滋小偷”,作为警察更希望能把这样的违法者收押起来,以减少对群众的危害,维护社会的治安环境。

  【救助站称】

  经费有限难以收容艾滋患者

  有资料显示,我国现有艾滋病毒感染者84万,在艾滋病毒感染者中,大约60%至70%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其中,流动人口已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苏州自1999年发现首例艾滋病以来,截至目前已累计报告艾滋感染者177例,其中流动人口占70%以上。

  因为苏州还没有专门收容和救助艾滋病人的机构,面对流浪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与执法机关同样感到无奈的还有苏州市救助站。

  据苏州市民政局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不属救助范围,救助站也没有收容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的专门场所和专项经费,面对流浪艾滋病人的求助,他们也很为难,只能对其进行有限的帮助。

  由于救助站是敞开式管理,传染病人不能在站内留宿。遇到需要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救助站只能提供车票让其返乡。原本看似简单的事情,在实际救助过程中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说护送人员的安全、乘客的安全、当地是否接收等等,所以救助这类群体成功的案例并不是很多。救助中的另一个难题就是有人打着“艾滋病人”的幌子骗取救助款,这种情况在许多救助站都有发生,苏州也不例外。

  由于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每天要与救助对象“亲密接触”,又缺少相关的培训和自身防护设备,误收传染病人后,很容易造成群体传染。曾经在一次体检中,苏州市救助站的工作人员近一半被查出感染上了肝炎。这一深刻的教训,也为今后的救助工作敲响了警钟,救助站不仅要为员工的健康负责,也对救助对象的健康安全负有责任。针对急需救助的艾滋病人,救助站只能临时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尽管如此,救助站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救助只不过是杯水车薪。

  【律师观点】

  惩处“艾滋小偷”急需新机制

  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的於峰律师表示,“艾滋小偷”在苏州上演“捉放曹”,实属执法机关的无奈。这一现象一方面暴露出我国法律监管上存在着不足,另一方面也对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此反复地抓了放、放了抓,会使那些“艾滋小偷”认为法律拿他们没有办法,导致艾滋病感染者重复犯罪,甚至成为社会公害。其实,对艾滋病患者的法外容情,不但助长了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的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创造必要的条件打击这些特殊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使各地执法机关做到有章可循。此外,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地使艾滋病人受到较好的照顾,建立健全对流浪艾滋病患者的有效救助机制,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的生活困难,让他们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从根源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关链接

  武汉首创艾滋病临时羁押治疗所去年,武汉市首创了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治疗所,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免惩”金身,震慑了部分艾滋病人,但对宣判后如何收监却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难题。杭州出台法规专治艾滋嫌犯2004年4月6日,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打击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不歧视他们,不能剥夺其合法权利。在杭州,携带艾滋病毒从此再难成为嫌犯逃脱法网的“保护伞”。《实施意见》规定,已被刑拘、强制戒毒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统一送杭州市看守所实行集中关押;对关押在强制戒毒所、收容所内的艾滋嫌犯,应设立专区关押。深圳拟建单独关押艾滋病嫌犯看守所2004年12月,针对一些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分子针对社会上对艾滋病存在的恐慌心理,来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艾滋病人犯罪有增多的趋势,深圳市现有监管办法已不能适应要求,患艾滋病在押人员的关押问题日益突出等问题。深圳市拟建中的第四看守所将设立单独监室关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以确保公安干警和其他同监人员的安全。重庆艾滋病嫌犯将有专门关押场所艾滋病人犯罪后被“抓而复放”的情况将在重庆成为历史。今年12月初,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明树介绍,该市将设立艾滋病嫌犯专门关押场所。目前,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正筹备设立专门场所,配备完善必要的防护设施,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羁押和监管。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18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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