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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7:20 扬子晚报

  本报讯邻里纠纷中,被对门邻居家的京巴狗咬伤了双腿,南京市民刘女士又气又恼,将邻居孙先生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39元。建邺区法院昨天公开审理此案后,当庭判决被告“照价”赔偿。

  刘女士2002年4月购买了吉庆家园的一套顶楼商品房,在经历了当年的雨季确认房屋不漏水后,她于2003年初入住新房,后来由于对门邻居搞装修,并在她家的楼顶修建了“空
中花园”,导致刘女士家的房屋出现漏水情况。2005年10月27日上午,刘女士经由物管工人陪同,到楼顶修缮房屋,结果被孙家的京巴狗先后咬伤了双腿。刘女士当即报警,此后又分5次打了预防针,因此起诉到法院追讨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损失。由于刘女士上屋顶必须经过对门的孙先生家,孙先生答辩认为刘女士未经其同意私自进入他家,小狗在自家是有充分的活动自由权的,刘女士被咬是因为她踢了小狗,否则小狗不会不咬其他人,单单咬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庭经过调解未能使双方达成一致,依法判决由孙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因宠物伤人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对此,建邺区法院的法官提醒,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有明确的责任规定,饲养者或管理者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以免伤人又担责。《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夏保华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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