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缓刑”而不是“缓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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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8:51 检察日报 | |||||||||
贵报9月25日《受贿240万元帮人调工作升职务 四川“卖官书记”被判十七年》一文中,“赵秀珍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缓期执行”的表述。而该文所要告诉读者的判决结果应该是犯罪分子被判了缓刑。不能混淆了缓刑与死缓这两种刑罚制度。
江苏省靖江市 冷继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