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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坡为淘气男孩之死掏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11:44 沈阳晚报

  13岁男孩偷偷溜进怪坡风景区,在水坑里野浴时不幸溺水身亡。痛失爱子,男孩的父母将怪坡风景区开发管委会告上法庭。记者12月17日获悉,此案经法院两审,怪坡风景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三成,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事发 男孩野浴溺水身亡

  2003年9月14日,13岁的小鹏与一名同学在未购门票的情况下,穿越沈铁高速公路进入沈阳市怪坡风景区游玩。小鹏在风景规划区域内一水坑野浴时,溺水死亡。小鹏死后,其父母发现这个距离怪坡风景区最近景点仅100余米的水坑无任何警示标识,也无看管人员。就男孩死亡的赔偿问题,小鹏父母与怪坡风景区开发管委会协商未果。一怒之下,小鹏父母向新城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怪坡风景区开发管委会赔偿儿子死亡补偿费91250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共计13万余元。

  悬念 警示牌是谁挂的?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鹏父母向法院提供了这样一份证据:儿子溺水水坑旁的松树上悬挂一写有“禁止野浴”的警示牌,落款处为“怪坡管委会保卫科,2004年7月29日。”“事发时,被告未设任何警示,孩子是2003年9月14日淹死的,事发一年后才挂起警示牌,‘怪坡’要对孩子的死负责!”被告怪坡风景区开发管委会则辩称,出现事故的水坑在区政府批准其开发的范围之内,但并未实际开发。另外,风景区并无安全保卫科,而且风景区是国家4A级,不可能立这种简易警示牌,牌子是如何悬挂的,管委会不清楚。

  一审 怪坡无须担责

  原审法院认为:小鹏脱离父母监护后,在未购买门票的情况下进入风景区,怪坡管委会并不知情,无法履行安全保障之义务,且小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野浴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认知和预见能力。同时,水坑系自然形成,其距离风景区内最近景点有一定距离,故怪坡开发管委会对此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小鹏父母的诉讼请求。

  裁定 案件发回重审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小鹏父母认为,水坑是怪坡风景区的景点,属于公共场所。既然是公共场所,水深可以淹死游客,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游客玩水淹死,作为管理者应当予以赔偿。

  沈阳中法查明后认为,作为游览区的管理者,有义务对游区内的设施和景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保护措施或必要的危险警告,否则给游客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怪坡管委会称肇事水坑不在其开发管理范围之内,但原告夫妇所提供的怪坡管委会制发的“怪坡导游图”中表明,肇事水坑属于其开发管理的范围。另外,小鹏未购票进入景区,违反了风景区相关规定,但不能因此免除怪坡风景区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对于该事件发生,小鹏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沈阳中法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再审 怪坡担责三成

  新城子法院重审后认为,小鹏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本起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怪坡管委会负30%%的责任。12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怪坡风景区开发管理委员会赔偿小鹏父母死亡赔偿金16万余元的30%%,即4.8万余元;丧葬费5955元的30%%,即1786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总计5.48万元。本报记者王野郊记者电话:1330403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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