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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采暖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17: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军华)酝酿多年的城市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改革昨天公布时间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昨天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将得到有力保障。

  《意见》提出,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停止由
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各地区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总体补贴水平,采暖补贴资金来源为原“暗补”时财政、单位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

  《意见》指出,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要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各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供热的燃料特点,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在一年内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确保正常供热。

  考虑低收入家庭的供热问题是《意见》中重点提到的内容。《意见》要求各地区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在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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