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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差异性人身赔偿被突破的法制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2:13 燕赵都市报

  ■话题

  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农村居民能否获得城市居民同样的赔偿?新华社12月10日报道,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二审判决,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梁某获得了和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待遇。而在不久前,《人民法院报》报道了发生在江西南昌的一起类似的农民工吴友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做出了类似的判决结果。

  ■观察者

  郑永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党国英 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怎样评价按照所谓“城里人”标准赔偿“乡下人”的新闻?

  党国英:我觉得不论从什么角度看,农民工伤残都应该获得和所谓城里人平等的赔偿。过去我们有一个不正确的“惯例”,在事实上对农民实行歧视。这是很不应该的。而在这样的司法判决中,我认为做出如此判决的法官不简单,勇敢地突破了惯例。

  郑永流:我觉得它体现了构建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发展趋势。我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准备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而以公民合法、固定的居所作为落户的惟一条件。这是一个大趋势,特别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平等对待原则:国家要平等对待自己的企业和公民。

  据了解,现在全国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劳动力就是一亿多,再加上其他的流动人口,在事实上全国暂住人口的数字肯定超过这个数字。“流动人口不流动、暂住人口常住化”,这就更加凸显了构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紧迫性。

  类似案件之所以成为新闻,很大程度上是更多所谓“乡下人”得不到同样待遇所致。原因何在?

  党国英:过去对人口流动进行控制,当然阻塞了低阶层人口向上的通道,时间一长,这种控制就体现了利益关系的某种压力,低层人口就丧失了许多权利,并变得更弱势,以至于有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惯例”。经过20多年的改革,这些惯例的不同方面慢慢地开始消融,这次这位可敬的法官的判决意味着我们又向前迈了一步。

  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金是一种劳动力价值而非生命价值,并据此为目前司法解释所确认的城乡差别寻找合理的依据。

  郑永流:生命是无价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以劳动力为标准,赔偿的是一个人因受到侵害可能使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而给自己或亲属带来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赔偿额时,把人只是理解为劳动力,有其合理的一面。从法律上来说,我国民事赔偿的功能一般是填补性的。但以劳动力为标准并非直接对应城乡分立的制度安排,它带来的问题是城乡、地区、行业、职务之间赔偿金的差别或不合理。相对合理的标准应该是按受害人实际收入加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来计算。

  党国英:我不是法学家,回答这个问题可能很外行。如果赔偿单纯针对劳动力价值,那么,受害死亡的如果是小孩子或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就不用赔偿了?我看要把二者结合起来。用平均的劳动力价值作为基数,对每一个人进行赔偿;另外再按照收入的多少做一个“权数”,使赔偿体现受害者收入的差别。这样兼顾了两个方面,是比较好的办法。

  (据《新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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