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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名厂长诈骗银行1800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7:0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何伟 赵春来 记者 高冰洁) 两个企业的厂长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1800余万元资金的特大票据诈骗案,日前由内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对内江有色金属厂原厂长周忠远、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原厂长周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忠远、周剑二人系父子关系,分别担任内江有色金属厂和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1998年2月16日至1998年9月14日,周忠远在内江有色金
属厂已资不抵债、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周剑安排财务人员虚构该厂向成都某有限公司购买生产材料的交易合同,伪造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由周剑等人提供虚假经营财务资料、虚拟还款来源等手段,骗取工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0张,共计1050万元。后成都某有限公司在工行郫县支行犀浦分理处贴现,除支付贴现利息35万余元外,周忠远、周剑实际骗取银行资金1014万余元。

  1998年3月17日至1998年9月14日,周剑受周忠远的指使,在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采取相同手段,骗取工行资中县支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8张,共计870万元。由收款单位贴现后,除支付贴现利息14万余元外,周忠远、周剑实际骗取工行资中县支行资金843万余元。

  法院认为,内江有色金属厂、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利用虚假材料,采用诈骗手段,取得银行信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共骗取银行1858万余元。二被告人作为两厂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票据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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