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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修改意见 死刑复核须有律师参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7: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第5稿)近日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昨日,记者获悉,该修改稿将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

  据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我国首次以律师的名义参与立法。《意见
稿》规定了绝对律师辩护。即最高法在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最高法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意见稿》提出,辩护律师自最高法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有权到最高法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同时有权会见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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