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 |||||||||
本网讯 记者史万森 从200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公开对外受理查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旭江12月16日向媒体介绍,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规范、有序、良性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发展做出的一种探索与尝试。
旭江说,近些年,检察机关在打击和预防重点行业、部门的职务犯罪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有关行贿犯罪的信息资源,把这些信息资源加以整合,提供给社会各界加以利用,有利于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威慑行贿犯罪,从根源上预防受贿犯罪。 据悉,新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范围主要是内蒙古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行政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案件。 对个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查询内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对单位行贿犯罪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查询上述内容外,还可查询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要提供书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后,经主管领导审批,提供查询;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要提供书面请求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后,经主管领导审批,提供查询。 为了解决查询效率问题,自治区三级检察院统一安装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组织研制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网络软件,实现了信息查询网络化,并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查询工作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档案录入、受理查询、结果处置等,使每一步工作都有依据、有监督,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