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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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9:00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何会文)记者从市政府日前批转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获悉:本市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发给每人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人口与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奖励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奖励办法 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