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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缺失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0:35 法制早报

  11月30日,法制早报社与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邀请了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研究专长的部分法学、社会学和 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就“杨海容寻子现象”召开了研讨会。

  与会专家对“杨海容寻子现象”进行了“会诊”,并就相关社会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专家们强调——

  □本报记者张有义李亮张娜 □本版摄影苏亚鹏

  巫昌祯:监护权存在法律空白

  核心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为孩子监护权发生纠纷,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一方有意剥夺对方正当监护权 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这样一个例子:夫妻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女方。而丈夫却把孩子偷走了,拒不执行判决,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对男方给予了相应处罚。

  而在杨海容这个例子中,他们还没离婚,还是夫妻关系,双方都有监护权。如果有第三人把孩子骗走了,父亲或者母 亲都有权利把孩子要回来。但是如果父亲或母亲一方,把孩子带走了,这怎么办?这是法律上的空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 美国,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带走孩子,侵犯了她的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起诉。

  《妇女法》修改以后,明确了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如果父亲死亡了,或者在其 他的情形下,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能干涉。

  子女的归属问题上,法院有内部要求,离婚的时候尽量判给母亲。可能杨海容的丈夫也了解,孩子如在杨手上,肯定 不会判给他。我觉得杨海容监护权不能行使,是对方有意地剥夺的结果,杨应该以这个名义起诉。

  赵晓耕:《婚姻法》中的监护权缺乏可操作性

  核心提示

  各有关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往往使当事者陷入尴尬的境地,他们可能要陷入两害相权的艰难抉择中。这种艰难抉择的 根源在于法律条款规定的泛泛而不可操作。《法制早报》曾经报道了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少女被强奸了,但是她要生下这个 孩子来证明是不是被这个人强奸了。她把孩子生下来后,孩子要上户口,我们的计划生育部门人员的说:这个孩子没有确定的 生父,也就等于来历不明,因此不能落户,这太荒唐了!

  每个部门都在执行自己的权力,好像都在依法办事,但是大家都不能够相互整合,不知道我们是用了这套社会制度追 求的是什么目的,我们在一个个案当中看到了所有掌握权力的部门,都有理由不给当事者帮助,还振振有词。

  正如杨海容的案子,公安、法院、妇联如果能够相互配合,事情可能就不是这样一个结局。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杨海容要想获得法律救济,就要接受一个并不愿意接受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有可能离婚后, 抚养权仍然判给男方。到了这一步,她才可能会见到孩子。

  这是一种两害相权的选择,但为了见到孩子,杨海容也可能是没办法的选择。

  诉讼中,男方婚后生活的这样一种态度,包括他接走孩子前后的过程等等,其实对杨海容是有利的。如果到法院打官 司,杨海容如能证明男方这样的一些做法和生活状况,不利于一个弱小孩子的成长,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尽管我们很多法律上都规定,父母对孩子有共同的监护权,但女方的监护权跟男方完全一样吗?在这种情况下,要指 望通过杨海容这样一个个案,获得法律规范有利的解释,恐怕不太现实。无论是把这个任务交给哪个律师,都很难。

  现在就有可能是形成这样一种状况,杨海容可能还有种种其他更好的设想,但是实际上这样拖下去,对她会越来越不 利的,因为孩子年龄越大,要回监护权的机会就越小。

  杨海容可能为了最低的诉讼目标,会选择离婚,这样起码会得到一个探望权。但要想维系婚姻关系,单独地主张监护 权,现在的法律是很难救济她的。

  法律规范不过是一套最不坏的规则,并不能够满足人们所有正当的利益需求,为了要得到一个探视孩子如此正当的权 利,非要跟对方离婚,这就是现在法律给我们的一个逻辑,这让当事人非常尴尬。

  《婚姻法》告诉我们老百姓什么呢?结婚没几条,一旦离婚了,里边有很多条。你看看我们的监护权,法律规定的多 清楚,但都是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我想,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杨海容一个人身上,但是它确实是一种社会性的问题,我们觉得像《法制早报》等 媒体的关注,恐怕是一个更好的办法,这反而还能够促进我们的这些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能够看到这样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胡晓琳:探望权难执行

  核心提示

  探望权有法可依,但当对方违反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机构却很难去为当事人实现这个看不见、摸不着 的权利。如果杨海容遭遇到法律上最不好的结果,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这个时候杨海容在法律上获得了合法的探望权,如果 不让你探望的话,我们就会有一些合法的依据,去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杨海容找到了孩子,孩子抚养权还是判给男方了,杨海容还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我们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及到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太多了。针对杨海容的事情,我觉得只有一个途径:就是要下决 心和男方离婚。然后,杨海容可以获得法律明文规定的探望权。

  在中国,基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父母对于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但是不能以此直接起诉,我国法 院不会受理。而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来实现这个探望权,在我们国家基本上属于空白。《婚姻法》还是一个部门基本的法律, 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离婚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怎样实行探望权都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探望权是无法实际 操作的。孩子比较小的时候,和谁长期生活,他就跟谁的感情比较近。

  我们国家任何的法律都遵循儿童利益最大的原则,如果强制执行是不是会伤害孩子呢?等孩子再大一点,强制执行会 更加困难。所以即使离婚,抚养权和探望权有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当中也难以实现。

  夏学鉴:寻子现象体现法律执行不力

  核心提示

  《婚姻法》有“六个禁止”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法院都应该受理,但现实是法律执行机关不能有效的利用这些规 定。《婚姻法》中明确写明:禁止重婚、禁止已婚同居等6个禁止,杨海容的丈夫犯了三个禁止,为什么因为双方没离婚,我 们的法律就不保护?为什么非要走离婚这条道路,才能取得探望权?她丈夫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为什么不能去起诉他?对于 有些法律而言,不是杨海容遭遇法律的空白,应该说是遭遇了法律执行的不力。

  我们有些法律就是一纸空文,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不够。在杨海容案中,首先,杨的丈夫没有 履行夫妻的义务,并且强行剥夺了她的监护权;其次利用了杨的母子亲情,不让杨探视,那不就是精神虐待吗?

  《婚姻法》有精神虐待和遗弃,我说婚姻法的“严禁”既然有规定,当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时候怎么办呢?有没有惩罚 的方法?没有,法律在这时很苍白无力。

  像杨海容这样的案子,我主张先通过起诉,获得合法的权益,然后再离婚。

  陈一筠:杨海容案件法院应当积极调解

  核心提示

  杨海容“寻子事件”有法律层面的意义,还有社会层面上的意义,另外还有生理上的意义。法院应当本着具体案件具 体对待的原则,积极适用调解原则,化解这种家庭矛盾,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法制早报》组织这样一个讨论,我觉得真的是具有非常突出的必要性,此案中领走孩子的一方同时侵犯了母亲和孩子两方面的 权利。我们都希望找到一个最终的出路,我想有法律层面的意义,还有社会层面上的意义,另外还有生理上的意义。

  很多条款,我认为只是一个创造,是一个社会的基础,为社会理论指导法律的基础。让法律规定去适合每一个人的要 求,是非常难的。就是在美国,离婚案的审判一直等到当事人都死了,没有判完,也是有的。所以我们不能期待说我们的法律 每一条都针对哪个人。

  我们看到的很多问题,是通过社会、通过两个人之间心理的沟通、两个人情感的沟通解决的。情大于法的情况还是比 较多的,特别是反映在很多协议离婚里面,协议离婚都是两个人通过感情、文化等等的考虑,协议离婚占了我们中国的大多数 。

  在杨海容案中,不只涉及到法律问题,从社会学角度、心理学角度也要清晰。孩子的失踪可能涉及到日常生活的各个 方面,是传宗接代的原因,是感情上的原因,是健康的原因等等情况都可能造成这样的后果。

  杨海容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不离婚的情况,杨的权利有没有可能在婚内得到保障呢?因为杨的丈夫曾经起诉离婚后 又撤诉,这表示他是不愿意离婚的。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是可以出面调解的。所以说,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调解这样的方式来 解决。另外,目前像杨海容这种情况,离婚肯定要通过法院判决,判决完了以后,执行工作能够完全实现吗?如果法院采用适 当的方式予以解决,这对那些还没有走到这个地步的人,有一种震慑的作用,或者一种劝告、警告的作用。从社会的利益上, 就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一个城市,甚至就在一幢楼里面,男人可以包两个女人,但有什么办法去制裁他们呢?所以我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 够把我们法律所依据的道德基础、道德的前提、婚姻的价值理念等等做一些社会理论上的讨论。

  能不能在网上请网友参与讨论呢?最近以来,很多人遇到问题都要求法律作出回答,但是更无奈的是,法律回答的事 情很多无法兑现。

  李玫瑾:往往缘于双方原因

  核心提示

  涉及到“情和缘”的案件,更重要的应该是如何去调整这种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得出一个判决。法官在这个过程当中 ,也应该更多地去调整他们的关系,如果能给当事人一种心理辅导的话,可能会有一种意想不到的好结果。从杨的材料来看, 我们心理学上有一句话,人过不去的槛,往往不在外面,在自己的心里。如果杨海容没有把这个事处理好的话,可能其所有的 努力都在适时起到相反的作用。我觉得从探视这个角度,孩子应该是在母亲身边、父亲身边健康成长的,所以监护在于夫妻两 个人的共同努力。

  在杨海容案中,杨和其丈夫有不错的感情基础,我推测后来家庭危机的原因肯定不止是男方的原因。很可能杨的丈夫 感觉到杨与其争儿子,作为男人,自尊心驱使他做出了抢走孩子的举动。在这个过程当中,有的时候我感觉法律是维护权利最 好的方法,但是在处理“情”的问题上,法律有的时候真的是很无奈的,也就是说通过法律可能赢得这场官司,但是这个结果 并不是最好的。

  就是像这种亲情的问题,法律虽然可以做一些事情,但是更重要的是她的一种心理的调整和方式的调整。

  我认为,涉及到“情和缘”的案件,更重要的应该是如何去调整这种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得出一个判决。法官在这个 过程当中,也应该更多地去调整他们的关系,如果能给当事人一种心理辅导的话,可能会有一种意想不到的好结果。

  从杨海容丈夫的做法来看,他是一个自尊心非常强的人。自然界中,雄性和雌性就是不一样,雄性就是好斗的。我觉 得是两个性别之间的战争,女性应当充分利用大度的优势。

  我给杨海容一个建议:不要老去打电话去找他了,你开始采取写信,一封信写给丈夫,一封信写给孩子,不管孩子看 懂看不懂,因为你的丈夫会去看。你要让他知道,你很关心孩子,你要让丈夫知道,我们俩的关系会影响孩子将来的发展,我 觉得那样慢慢调整,孩子会回到你的身边的,甚至你的丈夫都有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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