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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创新不能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1:13 法制早报

  据报道,警方直言不讳地说,发放扑克牌通缉令,是借鉴了美国军方为捉拿萨达姆等人的做法。这种做法即吸引人们 的眼球,然而,倘若仔细推敲,却让人感到内中尚有许多可质疑之处。

  然而,在我国,这种创新显然游走在法律边缘。首先,从法定意义讲,被批准列入通缉、可以公开公布通缉令的逃犯 ,其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并未经过法院正式审判判决,
还不能称其为罪犯。况且,即便是被判定有罪,这些人也依法享有肖 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随意将其头像印上扑克牌一类娱乐品,显然有悖于法律法规。

  其次,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过严格程序批准发出的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 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显然,通缉令的发布方式是有着十分严肃的执行原则和相对固定的发布载体的。 扑克牌作为娱乐工具,相对通俗、普及和大众化,其性质与通缉令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和司法威严的性质大相径庭。

  荥阳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发放“扑克牌通缉令”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存在着违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之嫌。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通缉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发布通缉令。事实上, 只有公安部才有权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最高效力的通缉令。也就是说,“扑克牌通缉令”的做法,将无形中消解通缉令按级审批 制度必要的制约和防范功能。□言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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