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食物中毒 追究校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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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1:3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综合消息明年1月1日起,广东各学校校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如失职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将被追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17日,省教育厅转发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
《规定》作出界定,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 如果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包括了九种情况 实行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等。 《规定》指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