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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大古生物化石走私案开审遭遇法律真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2:30 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

  作者 全国政协委员叶宏明 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委员陈雄武

  庭审时,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说:化石不是文物,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量刑

  2004年11月,杭州海关在宁波北伦港破获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
查获各类珍贵化石2925件。日前,这一“中国古生物化石走私第一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在法庭上,一名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公诉人提起的所有指控,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则对海关缉私局之前收集的所有口供予以否认。其辩护律师认为,化石不是文物,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量刑。

  “中国化石走私第一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这一系列情况并非偶然,其根源在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方面存在着太多的法律真空。主要问题有:

  一、将“古生物化石”界定为“文物”不甚合理。由于现行《刑法》在“走私罪”的10个具体罪名中并未单独列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罪”,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都是以“走私文物罪”加以定罪量刑的。对此,不少专家提出了质疑,一些辩护律师更是以此大做文章,“中国化石走私第一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便是如此。首先,从客观对象的物理性状、概念的内涵外延、科学界分的归类法则等方面看,化石不属文物种类。化石是由古生物(时间上多为人类出现以前)的遗体遗迹所形成,主要具有进行生物进化等方面研究的科学价值,同时还有较高的观赏价值,而文物则侧重与人类活动或文明的相关性。其次,法律未将化石明确为文物。现行《文物保护法》在列举受国家保护的5类文物后,另起一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该条款在明确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应受国家保护的同时,实际上也认定化石和文物确有泾渭之分。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完全排除其对化石保护的适用性。第三,文物与古生物化石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管理。我国文物管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主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

  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曾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其他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

  二、相关法规不够全面。目前仅有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更注重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对化石的出境,《办法》只有一条正面的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并未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私自携带化石出境的法律责任,更没有涉及以牟利等为目进行倒卖、走私化石活动的法律责任。

  三、尚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保护范围有待明确。即使在法律上将化石视为文物,作同等法律适用和保护,但由于化石在科学分类上并不归属于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无法适用于化石的科学定级。目前我国缺少统一的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只有一个省级标准即《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但是辽宁省的标准主要是针对辽西本地的化石,具有区域特性,类似“中国化石走私第一案”中涉及的保存完好的剑齿虎头骨、鱼龙等珍稀化石并未在《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中列明,因此很难予以定级和量刑。

  此外,广东“1020”走私古生物化石案中,在辩护人对化石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通过补充侦查,获得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于确认“1020”走私案件古生物化石省级鉴定结论的函》后,由广东省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才被法院采纳。虽然上述做法解决了古生物化石的法定鉴定问题,但也并非长久之策,因为如果每个案件都需国土资源部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来确定化石的鉴定结论,无论是成本上还是时效上都是不合适的。

  为此建议:国家加快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立法工作,以防我国国内有限的化石资源进一步流失或遭到破坏。

  一、鉴于化石不同于文物的特殊性质,为理清物属关系和法律体系,加大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力度和践行“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同时修订《刑法》,增设与古生物化石相关的罪名。

  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在《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的基础上形成暂时性的国家古生物化石鉴定标准,并最终在2-3年时间内制定较为完备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和全国统一的古生物化石鉴定标准。

  三、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尚未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就涉及古生物化石的犯罪问题尽快出台过渡时期司法解释。可依照当前的司法实践,将古生物化石暂时明确为文物,作同等法律适用和保护。

  相关链接:

  今年11月1日,全国数量最大的一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时距离案发恰好一年时间。

  2004年11月1日,浙江省杭州海关缉私局破获一起特大古生物化石走私案。经调查,从2003年起,犯罪嫌疑人朱春林纠集朱小刚等在国内采购古生物化石走私到美国进行销售。2003年4月和10月,朱春林伙同朱小刚向于彦君、于丽春等两次购买化石。2004年4月至5月间,朱春林、朱小刚、于丽春又先后到辽宁锦州、广西桂林及上海购买了鹦鹉嘴龙等一批古生物化石,并将购得的化石存放在被告人陈某开办的根雕厂内,准备从宁波出口。

  经缉私人员现场清点,犯罪嫌疑人准备走私出口的古生物化石共计1141件。海关缉私人员又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锦州、上海等地倒卖、藏匿的各类化石1784件。至此,共缴获各类化石2925件。

  近年来,海关相继查获多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其中不乏涉案化石数量惊人的大案。据统计,仅2002年至2004年3年间,海关查获走私古生物化石2000件以上的案件就达3起。

  珍稀古生物化石在科学上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古生物化石资源不可再生,流失一件就少一件。但由于走私化石获利丰厚,古生物化石的走私出境已成一定气候,潜在的国际市场已经形成。古生物化石的国内外差价通常在10倍以上。例如,一个孔子鸟化石,国内的价格在2万—3万元,而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通常在十几万美元以上。近年来仅流失到美国的中国孔子鸟化石就有100多件,而目前我国国内馆藏孔子鸟化石不过才20件。前不久,

澳大利亚向我国无偿归还一批古生物化石,其数量竟达上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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