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明年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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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3:54 乌鲁木齐晚报 | |||||||||
(新疆都市报记者傅晓华) 今后,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骗取社保待遇、违法违规进行职业介绍、不按规定进行技能鉴定等行为都将受到重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记者12月18日获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不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黑心职业介绍机构骗取钱财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社保费数额时,不得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否则,最高将罚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而且最高将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对于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为没有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等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最高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保障合法权利,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