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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首次参与立法 律师要求参加死刑复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4: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9日电据《新京报》报道,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第5稿)近日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中国首次以律师的名义参与立法。

  该修改稿将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

  《意见稿》规定了绝对律师辩护。即最高法在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最高法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最高法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有权到最高法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同时有权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中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和辩论。最高法判决核准死刑的,应当说明核准死刑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针对目前律师普遍反映的调查取证难,《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有权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有困难的,有权申请法院颁发证据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律师持证据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单位、个人拒绝辩护律师的调查要求的,法院应当强制调取证据。辩护律师持证人出庭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拒绝。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强制传唤其出庭作证。

  针对当前控辩双方在证据取得方面的不平衡问题,意见稿赋予律师有申请调取控方证据权。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调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自收到法庭要求调取证据的决定后三日内,移交相关证据。(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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