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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减除”多需缴个税不太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严丽梅报道:广州拥有数量巨大的房改房,其购入价格较低,按市场价卖出后的增值部分较大,不少打算出售房改房的市民担心:是否要为此缴纳高额的的个税?今早,税务部门人士解释,事实并非如此。

  据介绍,补充文件就房改房业主应缴个税的情况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房改房业主出售的房产,在计算应纳个税时,是用个人出售房改房的销售价,减除多项“成本”后的
增值部分,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这其中,减除的“成本”包括: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

  有关人士“通俗”地解释:减除的房价款,并非按当初交给单位的几万元计算,而是套用经济适用房的“市价”。

  举例来说,李先生拥有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改房,以42万元的价格售出。根据政策规定,李先生可扣除的“成本”包括:

  100×2300元(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假设)=23万元;

  原来支付的超标准购房款=6万元;

  李先生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0(目前单位已取消该规定);

  李先生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以上“成本”合计共31万元。

  那么,李先生纳税额为:(42-31)×20%=2.2万元。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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