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减除”多需缴个税不太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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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严丽梅报道:广州拥有数量巨大的房改房,其购入价格较低,按市场价卖出后的增值部分较大,不少打算出售房改房的市民担心:是否要为此缴纳高额的的个税?今早,税务部门人士解释,事实并非如此。 据介绍,补充文件就房改房业主应缴个税的情况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房改房业主出售的房产,在计算应纳个税时,是用个人出售房改房的销售价,减除多项“成本”后的
有关人士“通俗”地解释:减除的房价款,并非按当初交给单位的几万元计算,而是套用经济适用房的“市价”。 举例来说,李先生拥有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改房,以42万元的价格售出。根据政策规定,李先生可扣除的“成本”包括: 100×2300元(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假设)=23万元; 原来支付的超标准购房款=6万元; 李先生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0(目前单位已取消该规定); 李先生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以上“成本”合计共31万元。 那么,李先生纳税额为:(42-31)×20%=2.2万元。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