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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提“违宪审查”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

  据新华社今晨10时专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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