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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井“咬”伤行人 区市政管委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6:0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晚上下班后,刘女士骑车行经丰台区花乡政府门前时,连人带车被无盖的排水井“放倒”。刘女士为此将丰台区管委和北京市政管委告到了丰台法院,要求2万元赔偿。今天上午10点,丰台法院一审判处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费用共5000余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刘女士诉称,2004年6月1日晚23时许,她下班骑自行车行至丰台区花乡政府门口时
,车头猛然扎进了没有安全防护盖排水井中(附近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部分)。刘女士随即被头朝下重重的摔在地上,多处受伤。刘女士认为,正是因为被告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管理职责,才导致自己受伤,要求丰台区管委和北京市政管委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在开庭时,丰台区管委辨称,该路段是花乡政府自行委托公联公司拓宽并增设雨水排放设施的。拓宽前,花乡政府未到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任何手续,竣工后,花乡政府也未到丰台市政管委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因此,该工程的雨水排放设施产权应属花乡政府自管。事故责任应归于花乡政府,丰台区市政管委对此不承担责任。市管委除了表达与区管委相同的意见外,还辩称,市政管委并不负有具体的市政排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不应作为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法院认为,该路段虽经花乡政府扩建,但区管委现不能证明在扩建时已与花乡政府办理了停止管理手续,故区管委对该路段的管理职责未发生变更。区管委作为管理者应当赔偿刘女士因摔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市管委不是本次事故排水井的管理者,刘女士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实习生: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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