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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杨氏戒毒法”的归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7:44 国际在线

  新华社杭州12月19日电(记者 郑黎 柴骥程):被沪浙两地医学界广为关注的“杨氏戒毒法”知识产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上海专家郑萍状告杨国栋剽窃的诉讼被驳回,“杨氏戒毒法”发明权仍属杨国栋。

  多年来,“杨氏戒毒法”利用莨菪类药物戒毒,有较好的效果,并获得了国家专利。宁波戒毒中心主任兼宁波市微循环研究与莨菪类药物研究所所长杨国栋,一直被认为是这
个戒毒法的主要发明人。

  状告杨国栋的郑萍女士原本是上海瑞金医院的医生,现已退休。据原告介绍,早在1972年,她在担任医院里的一个课题小组负责人时,就曾用莨菪类药物治疗毒瘾,效果不错。接着她又在动物身上多次做实验取得成功,形成了郑氏戒毒法。作为同行,杨国栋与郑萍有过不少接触,开始双方相处尚融洽,以后出现了分歧,郑萍认为自己才是这一戒毒法的真正发现者。去年下半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郑女士当初所在的研究小组已经发表了这种治疗毒瘾的方法,而郑女士的研究发现跟这个差不多,没有新颖性,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郑萍表示不服,因为“我自己就是这个研究小组的负责人。”她说,当初发表论文时还是文革时期,不方便以个人名义发表论文。被告代理人张亚海表示,研究这些药物治疗毒瘾的不止原告一家,如果真要追究起这个戒毒法的发现者,那恐怕得找到国外去了。张亚海说,很早以前,国外就有相关的这类药物治疗毒瘾的资料。英国和美国也有专家在研究这个课题。对此,郑萍回应说,虽然有人作过相关研究,但最早论证这类药物合起来能治毒瘾的就是我们1973年发表的那篇论文。她上诉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郑萍认为,自己对本案诉争的发现实质性内容做出贡献的人,依法应当成为诉争发现的发现权人。浙江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郑萍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了上海市瑞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是仅能证明郑萍为脉管炎小组的成员及负责人,而不能证明郑萍为诉争发现的发现权人,据此省高院终审驳回起诉。

  这起官司带出了一个新话题--“发现权”,据悉“杨氏戒毒法”之争是目前浙江省内第一起发现权案。法官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内有关于发现权的法律条文,但国内到目前为止,争夺发现权的案例甚少。因此在司法界本案具有标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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