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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雨污分流有法可依 污水直排入河最高罚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0:23 南京晨报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召开的《南京市排水管理条例》宣传贯彻会上了解到,《南京市排水管理条例》12月1日经江苏省人大批准,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老城区雨污分流存困难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设施,已实行分流
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市政工程建设处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

十一五”期间,南京将建成经四路、城西干道、洪武北路、城东干道四大平行污水收集主管道,与众多东西方向的支管相连,有望成为南京污水收集的第二通道。但市政公用局朱俊基副局长同时表示,南京老城区当初因资金等问题,只埋设了雨水下水管,无污水收集管道,如现在完善的话,代价比较大,很难实现雨污分流。

  往下水道排水要领证

  《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向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无证排水,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水直排入河罚十万

  《条例》对城市河道保护划定了专门保护范围,主流河道上口线两外侧各不少于5米;支流河道上口线两外侧各不小于3米;河道保护范围外侧建筑退让线不小于3米。对擅自挖掘、占用城市河道的;对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时间、排放量、水质标准排水等行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和威慑力度明显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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