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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要的难要 该还的难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1: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人才流动是很正常的事情,有些跳槽人员离职之后留下一堆“借条”,认为这些债务和原单位尚欠自己的工资等相互冲抵,但实际上却留下“后遗症”。因为跳槽之后其无法收集证据,往往会在成为被告之后输官司。

  小过(化名)自2001年9月至2005年5月,在合肥某包装印刷公司上班,曾任该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其间小过向公司财务借款1万多元。2005年5月份,小过跳
槽离开该公司,但上述几次借款并未归还或销账。公司多次向小过催要,小过均以公司还欠其两个月工资,以及有销售提成未兑付拒绝偿还。随后,该公司于今年11月3日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小过归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小过承认向公司借款的事实,但其辩称,公司尚欠其两个月工资,以及销售提成共计约1.5万元,实际上公司应当“倒欠”其钱。对其辩称,原告予以否认。法庭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称公司发工资没有任何凭据,无法提供证据;同时,因为公司销售人员业务提成的所有数据均已被公司收取,也无法提供。原告要求由法院帮助其到公司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小过已不在公司上班,其虽提出借款是用于公司业务,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还或用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辩护理由不予采信。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对小过辩称原告尚欠其工资及业务提成,不属法院审理范围,小过可另行诉讼主张其上述请求。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小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公司借款115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据相关办案法官介绍,像小过这样跳槽后成为被告的案件时有发生。尽管小过称公司欠其工资、业务提成是事实。但实际上,因为很多用人单位财务制度并不完善,员工一旦跳槽之后,就很难再主张这些权利,因为很多人根本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所以,法官提醒在跳槽之前,一定要和原单位结清债权债务,特别要收回留在公司的“借条”“欠条”之类,防止日后输了官司还赔钱。

  (献忠 本报记者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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