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产明年征20%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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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2:10 北京晨报 | |||||||||
广州为遏止“炒楼风”出台新规定 新华社电(记者 黄玫)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楼价持续上升,“炒楼风”苗头又起。为
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应以应纳税所得额的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和房产原值,或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则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额计征(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 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要求的完整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房产转让没有所得的,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