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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可参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2:49 深圳商报

  【本报广州电】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正式向各地级市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规定表明,凡向广东省及各地级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仍在广东工作,可参加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和享受保险待遇。其中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应当为所
雇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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