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历经四个关键节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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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3:30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请违宪审查。国务院最终废除该办法并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昨晚,三博士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腾彪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反映出全国人大已经认识到我国当前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较为严重,需要采取行动来维护法制统一。
腾彪认为,我国在建立违宪和违法审查机制上有4个关键节点: 第一是2001年颁布《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是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 第三是去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 第四就是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