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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未缴补课费遭训斥竟跳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4:01 重庆晨报

  学生多处骨折致残,法院认为学校违规收费和教育方法欠妥占三成责任,判赔2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杨野)因为没有缴纳100元的“住宿费”(实为补课费),初中生小丽(化名)先遭老师“教育”,后被家长训斥,一时想不通,竟从自家跳下摔残。近日,綦江县法院对此起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学校教育方法欠妥与小丽自残存在关联性,判决学校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628元。

  未缴费遭老师批评

  小丽(化名)今年15岁,系綦江县中峰镇初级中学(下称中峰中学)学生。2004年12月28日,由于未交纳100元“住宿费”,小丽被班主任奚落“还不如农村人”。

  今年1月5日晚自习时,班主任要求小丽马上缴钱,“否则就不要上晚自习了”。但小丽把父母给的100元钱用了一部分,无法全额缴纳,便谎称父母没给钱。当晚,班主任与德育主任一起到小丽家家访,途中碰见了小丽的母亲,说明情况后,小丽的母亲十分惊讶:“给了她100元的,为什么没交?”并表示将要问明真相。当晚9时40分,小丽被父亲叫回家一顿训斥。

  想不通跳楼致残

  在学校被老师“教育”,回家又被父母训斥,小丽觉得自尊心严重受损,当晚10时许,从自家二楼阳台跳下,后经綦江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小丽多处粉碎性骨折,属IX级伤残。

  在治疗过程中,小丽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79179.84元。小丽父母认为,中峰中学乱收费及不当教育行为,是引发小丽自伤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8653.47元。

  学校有三成责任

  庭审中,中峰中学辩称,学校收取的补课费用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只是收费名称取为“住宿费”确有不妥,“学校未对小丽体罚或变相体罚,小丽跳楼致伤与学校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虽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其收费行为也无必然导致小丽的伤害,但学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收费、教育方法欠妥、教学语言不严谨,客观上给小丽造成了心里负担,与小丽的伤害事件有法律上的关联性。遂依法判决中峰中学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小丽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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