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撤职以上处分 5年内不得任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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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5:15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勇钢)我省对国有企业领导廉正从业有了明文规定,以前那种在遭受处分或被去职后可以“异地为官”的奇怪现象今后将不准发生。 近日出台的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领导凡违规受撤职以上处分者5年内不得任国企领导,造成国资重大损失或被判刑者终身不得任国企领导。
据介绍,《规定》是在前不久召开的全省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座谈会上经过讨论和完善的,其主要内容共有七大项。分别涉及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应该注意的方方面面。其中明确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挥霍浪费”等方面应做到35个“不准”;必须严格遵循监管、报告、自查、考核、廉洁从业,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21项制度。 《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该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这若干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该实施办法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