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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享有“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5:22 浙江日报

  记者杨军雄通讯员李嘉

  本报杭州12月19日讯(记者杨军雄通讯员李嘉)今天,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目前消费领域存在的消费者投诉集中的五类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行业惯例,并邀请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

  问题一:利用“最终解释权”,免除自身责任。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款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以其解释为准违背了该条的规定,当属无效。另外,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作为经营者,无论其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规定,都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问题二:利用奖品、赠品促销,却拒不承担奖品、赠品的“三包”的责任。

  点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赠品或奖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借口没有包装物或外观有缺损,推卸退、换货责任。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根据该条规定,商品只要存在使用上的质量问题,就可以按规定退、换或修理。另外,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营者不能因为没有包装、附件不全等理由而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问题四:拒不交还婚纱摄影底片,借机重复收费。

  点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费。”经营者将制作相册后的多余照片或底片私自截留或另行收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如经营者将消费者不肯买走的照片扔掉或者销毁,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问题五:有效期满后的消费卡内余额不退,涉嫌不当得利。

  点评:经营者发售消费卡,实际上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享受与其交纳的金额等值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可以在卡上标明有效期限,但该有效期限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因为卡内余额包含着经营者还未提供服务的对价。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省消协指出,目前我省供电、供水、银行、电信等领域问题合同格式条款基本上已被消除。但是,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也视为格式条款。由于在消费领域,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往往是经营者,一些经营者就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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