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法院取证 某会计师公司被罚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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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6:2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特约记者 文静 报道:昨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广水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计师公司”)因拒不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承担被罚3万元的法律后果。 广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信用社诉被告香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查明作为被告一方的某公司与登记注册的资本情况不符。为准确认定被告主体,确保该案的
会计师公司不服,以其档案不应永久保存为由申请复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据相关法规,对于归类为长期档案的工作底稿,应在查账验证报告核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因此该验资报告的档案至少应保管15年即至少应保管至2010年。会计师公司负有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却拒绝履行,应予处罚。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复议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