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跳楼致残学校担责三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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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6: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法院:老师教育方法欠妥与事件有关联性,赔偿2万余元 因为没有缴纳100元“住宿费”,初中生熊鹃(化名)先遭老师“教育”,后被家长训斥,一时想不通,竟从自家楼上跳下摔残。昨日,綦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教育方法欠妥与熊鹃自残存在关联性,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共23628元。
熊鹃今年15岁,系綦江县中峰镇初级中学(下称中峰中学)学生。2004年12月28日课间操时,由于未交纳100元“住宿费”(实为补课费),熊与60多名同学被点名留下,听校长训话。下午班会时,班主任再次奚落了不缴费的同学。 今年1月5日晚自习时,班主任把熊叫上讲台,要求其马上缴钱,“否则就不要上晚自习了”。由于熊把父母给的100元钱用了一部分,无法全额缴纳,便谎称父母不在家。当晚下第1节晚自习课后,班主任与德育主任到熊家家访,熊被父母训斥了一顿。 当晚10时许,十分想不通的熊鹃背着父母,从自家二楼阳台上跳下摔伤。后经司法鉴定,其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属四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等79179.84元。熊鹃认为,学校乱收费及不当教育行为,是引发她自伤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和学校协商未果,熊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8653.47元。 庭审中,中峰中学辩称,学校收取早、晚课外活动费,是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并不违背相关规定,只是收费名称取为“住宿费”不妥。熊自残的直接原因是她私自用掉父母给的100元钱,受到父母批评而导致的,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违规收费,教育方法欠妥,教学语言不严谨,客观上给熊造成了心理负担,与熊鹃的伤害事件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是其跳楼自残的原因之一。遂依法判决承担三成责任。 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