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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参加死刑复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00 扬子晚报

  北京电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第5稿)近日出炉。昨日,记者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获悉,该修改稿将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

  《意见稿》规定了绝对律师辩护。即最高法院在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
委托律师的,最高法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律师自最高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有权到最高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同时有权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中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和辩论。最高法院判决核准死刑的,应当说明核准死刑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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