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撞人警察获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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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08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 刘铁诤 记者邓可报道 身为警察,却酒后驾车。肇事后,把被撞进驾驶室的受害者拖出6公里,导致被撞者马某死亡(本报曾做过报道)。昨日记者获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今年7月14日晚8时许,辽阳县公安局民警潘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经辽阳市区回家。当他由东向西行驶到新运大街与解放路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奥迪车相撞。
当潘某行至繁荣路综合超市门前时,将同方向行驶的马某(男,40岁)的自行车撞飞,惯性作用下的马某一头撞进了桑塔纳轿车副驾驶的位置,双腿悬在车外机盖处。事故发生后,潘某并没有停车,携带马某继续行驶,拖出6公里之后,桑塔纳轿车掉入道边右侧水田地里。潘某下车后被随后赶到的奥迪车司机韩某等人当场抓获。马某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潘某经辽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7月14日当晚10时50分,其体内的乙醇含量值为每百毫升174毫克。之后,辽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据国家法规,处以潘某有期徒刑12年。同时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宣判后,原告家属表示满意。而被告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已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