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攫取国有资产的新手段———“占有生产资料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09 检察日报

  闫忠学案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侵吞国有资产的方式方法和以往常见的有很大不同。

  以往类似案件大多是变相、间接地侵吞国有资产。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乘国有资产转制之机,串通、合谋、暗箱操作,贱卖国有资产,从中分赃受贿;二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高价采购原材料,转移国有资产,分赃受贿;三是,在国有企业的项目建
设、设备采购过程中,以高于市场的价格签订采购合同,转移国有资产;四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搞关联交易,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分赃或受贿。凡此等等,其目的就是通过上述手段化公为私。

  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或其他高管人员就是通过这些手法捞取好处,逐步实现原始积累,待完成原始积累,个人开办企业,金蝉脱壳成为私营企业老板。还有一部分人则身兼二任,个人企业继续和其供职的国有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不断蚕食国有企业,直到该国有企业倒闭为止。

  这些常见的侵吞国有资产方式都可以笼统地称作“占有生活资料型”,都是以占有国有资金为主要手段。其特点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多次作案,单次侵吞的数额比较小,作案方式更隐蔽一些。

  闫忠学案则明显不同,他除了采取一些传统方式,例如,通过采购或其他经营活动收受小额贿赂以外,则是直接地、大规模地侵吞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且这些国有资产又都是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等。这种案例以前确实很少见。其突出的特点是,侵吞速度快(甚至一次完成),数额大,侵吞的对象直接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或生产资料,表现得更加赤裸裸,连隐蔽犯罪所需要的基本过程都省略了。这种侵吞国有资产的新类型可以称为“占有生产资料型”。

  照理说,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是有的,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再经办私人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也不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不能设立账外账(也就是俗称的“小金库”);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对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财务监督;国有企业都设有党的机构以及纪检机构。但是很显然,在万成木业公司,这些规定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原因可能很多,例如,有些制度比较笼统,难以操作,执行者不明确或者干脆缺位等等。但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万成木业公司的人权、财权、事权等大权都由闫忠学一人独揽。闫忠学在公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谓一言九鼎。于是,各种内部的监督机制都无一例外地失灵了。

  当然,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目前在一些国有企业还继续存在。但即使是这样,也不是就没有任何可以问责的对象。因为经过近几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各级政府都专门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分级监管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出了这样的问题,应当追究本地政府国资管理机构的责任。如果没有国资管理机构,那本级政府也难辞其咎。另外,选任闫忠学为万成木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从闫忠学案做起,能够追究国企外部责任人的责任,那么,“李忠学”、“王忠学”的腐败风险就能有效防止。

  另外一个建议就是,像在木材开发经营这样的竞争性行业,根本没有必要设立国有企业,或者说,这个企业在设立之后如果能够及早彻底改制,通过政府的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该企业产权,直接收回国家投资,那么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悲剧了。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好好借此案反思一下,深刻地总结教训,真正解放思想,这才是根本出路。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任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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