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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湖南地方化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26 潇湘晨报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力倡以人为本,强烈否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强制推行车辆第三者险。2004年5月1日,该法与《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

  为解决法律执行矛盾,北京、江苏、吉林、江西、山西、陕西、天津等7省市出台了
相关地方法规。2005年2月,湖南省公安厅根据调研结果,将代拟的《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送审稿)》正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随后征求了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先后到益阳、邵阳、常德、长沙等地立法调研,5月又到江苏、吉林等省进行学习考察。草案八易其稿后,才在9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9月20日,省长周伯华签署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12月2日,省人大发布公告,举行《草案》立法听证会,向全社会征集旁听人和16名听证陈述人。12月13日,市民报名名额满员。12月22日,听证会将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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