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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章机动车也要赔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26 潇湘晨报

  

行人违章机动车也要赔大头

  

行人违章机动车也要赔大头

  ★行人在道路上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将负51%以上的责任。记者 刘 刚 摄

  ★《草案》规定,湖南将拿出10%的车牌号拍卖。记者 刘 刚 摄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法》)正式实施,这一几乎与每个人相关的法律由于相关配套细则不全,一年来,种种法律理解冲突不断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机动车撞伤行人的赔偿责任、车牌号的拍卖、责任认定书的复议等问题在每一个车祸中拷问人们的利益选择。12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交通法》在湖南将如何细化?围绕这一重大立法事件,又存有怎样的争议?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重大立法事件。本报读者如准备发表意见,可发至邮箱huangzhijie99@163.com。

  根据《草案》: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人交通违法,而司机又采取了必要措施,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51%以上的责任。

  这一条款刚一公布,就引起巨大争议——这是目前各省机动车赔偿底线规定中的最高标准。草案制定者认为,这项条款是源于“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行人对机动车不能构成威胁,而是机动车威胁行人”。而交警部门和一些专家则认为,这样的规定显然对于司机过于严厉。

  51%

  机动车的责任底线

  正 方

  体现“撞了不能白撞”的人性

  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将保险公司推向赔偿的前台,在《交通法》和各地的《实施办法》中都没有争议。

  那么,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怎么赔?《交通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减轻到什么程度呢?《草案》在这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但是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51%以上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责任人钉在主要赔偿责任的柱子上。

  一直参与《草案》制定的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副处长彭荣卫向记者解释:根据《草案》,只要机动车一方拿不出行人在事故中有故意行为的证据,赔偿责任就应由机动车承担。

  “行人遇到车辆,天生就处于弱势面对强势的状态,不是行人对车辆构成威胁,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威胁行人。”因此,《交通法》否定了“行人违法撞了白撞”,而湖南的《草案》则进一步宣扬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将机动车责任限制在51%以上。

  《草案》第26条还明确规定:“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道路”并不仅仅是有红绿灯、人行道的地方。彭荣卫认为,由此可见《草案》对行人利益保护的坚决性,而且也是符合《交通法》本意的,“这其中也包含了对不少司机横冲直撞这一现实情况的考虑”。

  反 方

  51%底线过于严厉

  而在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柏林看来,这一规定过于严厉。

  “让机动车尽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符合《民法通则》,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是,人应该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行人,守法的一方是司机,违法的一方是行人,守法的比违法的负更大责任,不利于树立法律应有的威权。”石柏林认为,应当将底线降到50%以下。比如山西就将底线定为10%-20%,上海是40%。

  这一观点也与交警部门不谋而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上报省政府的“代拟稿”中就对责任底线进行了细化:行人对事故发生负完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10%-20%赔偿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50%赔偿责任;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负60%-70%赔偿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负70%-95%赔偿责任。

  疑 问

  “撞车党”找茬怎么办?

  《交通法》强调人性中也有不和谐声音:在广州等地产生了“碰瓷”、“撞车党”一类群体,他们专找各种汽车,故意一碰就倒,甚至没碰就倒,借助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负主要责任的法律规定耍赖,致使众多司机无辜受到讹诈。

  “不管行人怎样走,我们司机都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是不是鼓励行人违法、鼓励‘撞车党’啊?”一位司机看到《草案》后问道。对此,彭荣卫解释说,在《草案》中同样规定了对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措施,而在51%底线条款中,也增加了保护机动车一方合法利益的条款:“机动车处于停车或者临时停车状态且其行为合法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自身原因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因此,鼓励行人违法的说法显然并不成立。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这个用于预先支付事故伤者抢救费用的基金就被称为“救命基金”,承受了巨大的生命期许。然而,《交通法》实施一年半了,基金却仍然处于难产状态。近日,湖南《草案》传出好消息:拿出10%车牌号拍卖,所得经费全部列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来源问题稍解燃眉之急。同时,国务院也在积极制定相关条例,“救命基金”已经看见了分娩的曙光。

  10%

  欲拍车牌号支援“救命基金”

  死亡线上的期盼

  来自湖北咸宁的镇元霞曾向记者讲述了一个辛酸的故事:2004年6月6日,她还在长沙打工,凌晨1时许,她和丈夫钱立威吃完夜宵后回家经过高桥西大门时,一辆摩托车飞速驶来,当即将夫妻俩撞飞,丈夫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上午8时许停止呼吸,镇元霞也只能躺在病床上。

  这次抢救,医院花费了1万余元。然而,摩托车司机自己也受伤,支付了近5000元医疗费,家境实在困难无法支付这笔抢救费,没有办理车辆保险的他也无法让保险公司出面处理。镇元霞的家庭收入也非常有限,当她的家属从湖北赶来时,因无法交付该医药费,医院将其丈夫尸体扣于太平间,家属无法领尸火化。

  虽然事件最终得到处理,但这起飞来横祸,不仅让她失去丈夫,更因尸体被扣留而增加了永远的心灵创伤。

  这样的故事并非孤例。

  根据《交通法》,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而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者肇事车未参加第三者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现实中不断发生应当由基金支付抢救费的紧急事例,但由于基金一直没有设立,不仅医院背上了巨大包袱,面对死神的伤者更是呼救无门。

  

行人违章机动车也要赔大头

  

行人违章机动车也要赔大头

  拍卖“吉祥号牌”

  据悉,国务院正在积极制定关于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的条例,但是,基金的资金来源难题成为条例迟迟无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在湖南《草案》中则规定:拿出10%的车辆号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列入基金。拍卖“吉祥号牌”支援救命基金,这被认为是成立基金的重要前奏。

  彭荣卫说,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用财政拨款解决基金来源,但我省财政难以做到,而车牌号有偿使用,则可以扩大基金规模,意义重大。同时,拍卖也能防止暗箱操作。我省部分地方已对部分车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但程序、收费标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暗中买号”现象比较普遍,公开拍卖可以通过程序透明避免腐败现象。

  质疑也同时存在,正准备买车的鲁军先生就问:“牌号本来是大家随机选择,好牌号拿来拍卖是不是剥夺了我们的选择权?而且号牌也是可以收费的公共资源吗?”而一些专家也认为拍卖号牌有违《行政许可法》,且可能造成社会心理不平衡。对此,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柏林认为,车号牌是字母数字的组合,也是公共资源,而且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人的生命、尊严、自由和权利,拍卖号牌用于救助基金符合这一目的。

  可能提高车辆保险费率

  然而,石柏林认为,虽然号牌拍卖对基金意义重大,但基金的最大源头应该是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费中按比例提取:到2005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2500万辆,按现行保额标准,以非营运车辆第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保险费1300元计算,基金按1%比例提取,那么每年基金就有3.25亿元进账。即使将来国务院规定降低第三者险限额,也可以预计到一笔庞大的资金注入基金。

  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

  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的陈涛认为,如果基金从第三者险中按比例提取,那么,保险公司势必重新计算保险成本和风险,提高保险费率,车主办理第三者险时交纳的费用自然比现在高。这对车主来说,也成为一个负担,尤其是多数农村农用车、摩托车主,交费压力更明显。对提取比例的计算和争论,正是国务院第三者险条例迟迟没有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业内人士均认为,在各部委、各省不断对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取得共识的背景下,基金成立之日已经近在眼前。

  门前连逢车祸房主要告职能部门

  ★12月11日,一辆满载钢材的汽车侧翻在湘府大道与新开铺路交界处。记者 黎金龙 摄

  “心理压力太大了,我孩子根本就不敢进屋!”10月份以来,总共6辆卡车或搅拌车撞到邹湘平和他邻居家门前,这不仅让长沙湘府西路与新开铺路丁字路口成为司机心中的“百慕大”,也让路口众房主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本报曾做系列报道)。由于问题至今没有解决,邹湘平等人昨日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准备,起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政府应对存在交通隐患的地段及时作出处理。

  这一事件再次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交通法》和目前正在实行听证的《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上来,两者都增加了职能部门管理失职条款。

  门前惊魂

  湘府西路与新开铺路的交接处是一段30米长的下坡路,而新开铺路在这一段也是下坡路,车辆拐弯时要拐个90度的急弯。邹湘平的家就在这个路口。

  12月11日上午11时20分许,一辆满载钢管的大货车左转弯时失控,一头撞断路边大树,撞上邹湘平家门口的水泥墩后侧翻,车上一二十捆钢管滑落。“我当时心都麻了,以为这次真的完了。”正在屋内的邹湘平被吓得愣了好一阵,由于邹家刚刚在门口砌了个长宽高均为1米左右的水泥墩预防车祸,货车没有直接冲入家中造成伤亡。

  “我家孩子才4岁,但现在天天不敢进家,说:‘爸爸,家里太不安全了!’”邹湘平说。

  隐患依旧

  连续发生的车祸引起交警部门的注意。天心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饶广皓承认:“优化交通标志只能治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交警部门已向区政府提交报告,认为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是路口内低外高,设计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建议区政府将路口整体垫高1米多,并改变路口东北和东南的转弯角度,重新规划该路口。

  “事故原因是道路设计、施工有问题,路不重修,我们和过路司机的危险就随时存在。”邹湘平认为政府部门也有责任。

  《交通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交警发现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而《草案》也进一步规定: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工商、教育、卫生、监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邹湘平说,由于没有看见改造道路的实际动作,他们几家正在联系律师,准备起诉规划局或道路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施工单位。

  遭遇难题

  不过,他们的起诉遇到了难题。《草案》中规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但邹湘平门前这么多事故中并无重特大交通事故,还是难以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律师在起诉上的犹豫之处。

  另悉,省人大内司委也已为此建议增设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失职时的法律责任条款。在本月22日的立法听证会上,这一问题将成为焦点之一。

  禁区通行证欲解“禁摩令”之争

  ★12月19日下午,摩托车驶过湘江一桥。记者 贺 琛 摄

  《草案》第23条:“被禁止通行的车辆确有需要在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禁区通行证。”

  制定者认为,这一规定可以解决那些确实需要在禁摩区内骑摩托车的市民的难题,也可以平息在长沙甚嚣尘上的“禁摩令”争论。然而,禁区通行证真的是一剂良药吗?

  “禁摩令”之争

  9月10日,湖南师范大学的陈树等3名大学生写暑假调研报告,认为应取消“禁摩令”、“禁微令”等歧视性措施,并将其寄给了温家宝总理。10月26日,3人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正式书面回复:“禁摩”、“禁微”的一些做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是相悖的。

  长沙交警已宣布在2007年实现市区二环线内全面禁摩,而长沙拥有合法手续的摩托车为222,703辆,按每辆车5000元进行估算,价值超过11亿元。高昂的禁摩成本由谁买单?

  而从去年开始,家住长沙市区的岳阳市政协委员刘铁山等3名原告因在禁摩区骑摩托车被罚款200元,陆续起诉交警部门,质疑“禁摩令”的合法性。这使得长沙成为全国170个实行“禁摩令”或“禁微令”的城市中,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质疑禁摩的城市。但是,这些案件都陆续以原告败诉告终,但由于法院判决拒绝对“禁摩令”进行审查,禁摩合不合法?刘铁山等人没有得到回答。

  国家发改委的回复,给了市民更大的讨论和想象空间。

  《草案》的规定

  《草案》第23条:“被禁止通行的车辆确有需要在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禁区通行证。”

  彭荣卫肯定地表示,根据《交通法》,政府有设禁摩区的权力。但是为什么“禁摩令”会产生这么多讨论?彭荣卫认为,一个原因是:确实有一些住宅四周都是禁摩路段的市民有开摩托车的必要,但交警发放禁区通行证却没有得到明确授权。《草案》这一规定,正好可以解决这一矛盾。

  反对的意见

  然而,禁区通行证显然不仅针对禁摩区,石柏林教授就对特许通行权持反对意见。他认为,第一,禁止通行区域设立目的就是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通畅,特许通行权不利于实现这一目的;第二,特许通行权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容易造成民意基础缺失和滋生腐败。

  陈树则认为,市民拿到了驾驶证并办理了行驶证,这意味着他获得行政许可可以开着摩托车合法上路,而《草案》却试图规定摩托车凭通行证方能在城区主干道上行驶,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这种为‘禁摩令’披上合法外衣的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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