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楼“情”]广州:转让房产将征税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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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56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本报讯 据新华社广州12月19日电,广州近日出台一打击“炒楼”的措施。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楼价持续上升,“炒楼风”有了苗头。统计资料显示,广州市二手楼市11月的总体成交量环比增加16%,成交均价为3134元/平方米,
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