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打击“炒楼”措施转让房产征20%所得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9:00 天津日报 | |||||||||
据新华社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黄玫)买房“利润”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广州近日出台一打击“炒楼”的措施。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楼价持续上升,“炒楼风”有了苗头。统
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和房产原值,或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则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额计征,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文件又规定了广州市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