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参加死刑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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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9:0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北京讯据《新京报》报道,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第5稿)近日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12月18日,记者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获悉,该意见稿将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
据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我国首次以律师的名义参与立法。 意见稿规定了绝对律师辩护。即最高法在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最高法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最高法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有权到最高法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同时有权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中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和辩论。 针对目前律师普遍反映的调查取证难,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有权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有困难的,有权申请法院颁发证据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律师持证据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辩护律师持证人出庭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拒绝。(廖卫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