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水利局:妨碍行洪要拆 法院:证据不足不准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9:43 沈阳晚报

  

  

水利局:妨碍行洪要拆法院:证据不足不准拆

  在河道上建液化气站,水利局以妨碍行洪为由,要求限期拆除。液化气站站主不服水利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与水利局打起了行政官司。12月19日记者获悉,水利局认定液化气
站是违法建筑的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今年50岁的李女士,是苏家屯区红菱镇久弘液化气站的业主。今年6月10日,李女士接到苏家屯区水利局下发的《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液化气站非法在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为由,限其15日内拆除河道内非法建筑物。液化气站早在1978年就建成,各种审批手续齐全,占地符合规划要求。液化气站不但具有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还有消防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李女士不服,于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苏家屯水利局辩称:液化气站建在河道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规定,水利局有权责令禁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法院审理后查明,1978年,本溪矿务局沈阳红阳二矿经批准,建起该液化气站,后经相关部门审批,正式成立,液化气站隶属于红菱煤矿。1989年,红菱煤矿为液化气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0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9月,红菱煤矿将液化气站以35万元的价格卖与李女士。

  法院认为,苏家屯水利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但液化气站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均有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视为违法建筑物。二证虽未更名到李女士名下,但不影响其本身的合法性。因此,水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有职权,程序上也履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在事实上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苏家屯区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报记者王野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