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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定:死因与救治行为有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1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本市农村妇女刘某因哮喘病就诊乡村卫生所,经乡村医生的诊治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7天后刘某死亡。刘某的身亡究竟与乡村医生的救治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呢?法院判决的依据无疑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由于死者的丈夫及乡村医生都不同意“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最初鉴定结论,法院因此组织再次鉴定。却由于医方拒绝提交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致再次鉴定被迫终止,法院据此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医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 11万余元。日前,原、
被告双方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 69000元。

  哮喘病发乡村诊所求治 7天后死亡家属告状

  原告常某系本市汉沽区某村村民,常某起诉称,去年 4月,原告常某的妻子刘某因哮喘病赴村卫生所就诊,当时接诊医生为被告高某。高某给刘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刘某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当晚八点送往

医院抢救,后又转院进行治疗, 7天后,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常某认为,妻子的死亡与医生高某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卫生所是由乡村医生高某、张某、宋某合伙开办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院系乡村医生的管理单位,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5万余元,卫生院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某辩称,死者就医情况属实,但其死亡与用药无关,故不同意赔偿。被告张某、宋某均辩称,死者生前有 15年的哮喘史,她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乡卫生院辩称,卫生院受卫生局的委托对乡村医生进行行政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成诉前,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两名法官依据申请对乡村医生高某制作了谈话笔录,根据该笔录记载的用药,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的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常某和被告高某对该鉴定结论均不服,都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在再次鉴定过程中,因医方一直不愿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学会决定终止鉴定。

  医方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法院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因果关系问题,因医方不提交鉴定所需材料,致再次鉴定被迫终止,法院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医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 3名被告。因 3人合伙经营卫生所,故由 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卫生院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承担民事责任。卫生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故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判决结果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 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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