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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学校未尽义务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1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红研】某中专学生纪某在学校的实习基地进行车工方面的训练时,不慎将腿摔断。因赔偿问题与学校产生纠纷后,纪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且被告学校应针对教学活动的客观特殊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车工训练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原告提供有序的设施环境。因被告未尽到该义务,所以应对原告在实习过程中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到被告实习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结果为,原告进行车工训练的车床在车间一角,周围有垃圾桶数个及暖气片等物。地面有从车床流下的水油混合物及铁屑,车床附近空间狭小而杂乱。有的车床只有学生没有指导老师,学生间有玩闹打逗现象。另外事发后,保险公司已赔偿李某 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车工训练这一教学活动时,应针对这一教学活动的客观特殊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车工训练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原告提供有序的设施环境,教育原告注意流至地面的水油混合物及铁屑,并及时予以清理。而被告对原告的安全注意意识疏于教育,对原告车工训练环境疏于管理,同时被告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竟未注意到原告摔倒致腿受伤事件的发生,更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没有对原告进行适当帮助,而且被告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故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进行车工训练时的周围环境有所注意和预防,其因周围环境杂乱加之自己不慎而摔倒致腿部受伤,法院认为其本人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最后,红桥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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